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能否替他收债?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3-04-17 15:16) 点击:168 |
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能否替他收债?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会自觉履行义务,有时候,债务人并不是真的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存在隐瞒拖延收回到期债权,将自己的财产保留在他人手中的情况。这种情况,债权人怎样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债权是一种相对权,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通常情形下的代位权行使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其行使该项权利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时,债权人作为原告,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债务人作为第三人。 (2)特殊情形下的代位权行使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且次债务人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要是代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的债权价值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价值相当,债权人无权超出这一范围行使权利。此外,因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应当由次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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